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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7-09 09:12:05

来源: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指示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重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性需求,有效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总价款。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禁止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提取和贷款的政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30%。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只享有提取或者贷款其中一项政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停止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2、同一套房再提取

四、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仅限于年度提取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尾款。

五、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六、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1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ze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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