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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政细则:7月31日前获批旧改商务公寓不纳入限售

发布时间: 2018-08-15 12:08:22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行业动态


8月14日消息,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对于此前7月31日发布的楼市新政实施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据此前报道,7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发布,提出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各类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等。

媒体查阅获悉,此次《通知》具体对此前发布新政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其中,针对各类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的限售政策,《通知》对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提出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四种土地情况除外。

具体而言,2018年7月31日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以及上述日期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将不纳入731新政公寓限售的管理范畴。

此外,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也不在限售范围内。

不过,《通知》同时指出,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以及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这两类公寓仍旧在限售范围内。

在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如下:已录入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能提供相关证明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此外,在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方面,《通知》指出,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责任编辑: liu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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