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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迁实录:父母房产拆迁 子女众多的要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 2017-07-06 14:32:54

来源: 亿房网

分类: 其他楼讯


拆迁的话题似乎总是可以引起大众的关注,有关心哪个地方拆迁的,也有关心拆迁价格的,热议程度不减。笔者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身边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当然,这些故事都是因拆迁引发的。

故事一:大几十万拆迁款只分给姐姐5000元

家住汉阳赫山路的杨女士,有兄妹4人,其父母在台北路有一套房子准备拆迁的老房子,而引起这场纠纷的,也是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杨女士的父母一直在居住,她父亲在很早就已经过世了。此后由其母亲和弟弟一家居住。杨女士排行老二,她哥哥结婚比较早,并且在结婚的时候跟单位申请了位于新华路附近的一套面积很小的住房。

而由于弟媳跟杨女士的母亲关系处理得不是很好,杨女士就把母亲接到她自己这里来住。她弟弟和弟媳一家也就顺理成章的住在那套要拆迁的房子里。后来杨女士也一直照顾中风后的母亲,母亲去世前,要求杨女士答应把那套房子留给自己弟弟,以后也不要跟他争,她最终答应了。

就在前年,这套房子所在的片区进行拆迁改造,这套原本很不起眼的老房子也换来了大几十万元的高额补偿。这个时候她哥哥和嫂子找过来,要求杨女士和他一起出面找弟弟一家分拆迁款。其实,在这几年,老大和她弟弟一直没有任何的来往,并且老大媳妇对他们一直心存不满,觉得那套房子他已经占了那么多年了,而且弟弟的家庭条件比自己要好很多,凭什么还要得这套房?

逼于无奈,杨女士答应了大哥的要求,一起去弟弟家“谈条件”。上门后因为这些小言语,最终引发了一场大口角,杨女士的大哥与弟媳妇吵得不可开交。而作为杨女士,因为答应过自己母亲不会去跟自己弟弟争,她原本也没有想掺和这个事情。只是这几年,觉得大哥一家也确实过得不好,弟弟他们一分钱不拿出来也说不过去,她来这里的目的只是替哥哥说几句。

但对于杨女士的要求,弟媳妇坚决反对。她认为,老母亲去世前就答应把这个房子给她们的,姐姐都嫁出去了,凭什么来提要求?

无奈之下,杨女士大哥和嫂子要求对簿公堂,他们表示毕竟只是口头交代,并不能做数。而经法院审理调查,原来早在母亲去世前,杨女士的弟弟他们就把母亲那套公房买断,并且已经过户了。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父母的房产,名字是母亲的,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不在了,母亲只有自己名下50%产权的分配权,另外的50%是需要继承父亲名下的50%产权之后才能过户的。而具体操作应该是首先母亲以及其他第一继承人(子女)要拿父亲的死亡证明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而对于杨女士弟弟公房过户,没有进行继承公证,也不知道是怎么操作的,具体我们就不深究。杨女士的大哥他们也没有办法,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下,弟弟拿出了2万元拆迁补偿款给了他大哥,杨女士和她妹妹各5000块钱。

一场纠纷虽然得以解决,但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却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

故事二:兄弟姐妹7个的夺房大战

家住宗关的陈某一家兄弟姐妹是7个,弟兄就有5个。他们在宝丰路有一栋私房,这栋私房是他们父母的老宅。由于家里的儿女太多,为方便儿子结婚生子,父母就盖了一栋4层楼的私房。

在盖房的时候,陈某和另外三个兄弟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且陈某出了大头,同时签了出资协议。而老四家觉得这房子住着不方便,环境又差,选择放弃一起出资建房,并且在父母这里算了一笔钱。

去年,这里被列入拆迁范围,陈某和兄弟三个商量自己签订协议,之后按照政策将拆迁利益分了,兄妹4人关系一直很好,也没想到将来会因为拆迁的事情闹矛盾,就让陈某办理了相关事宜。

陈某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给陈某补偿款400万元。拆迁款下来后,老四要求5个人均分400万元的补偿款。陈某则提出拆迁时的4层楼,有2层是自己出资盖的,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父母原来的1楼自己也出资翻建过,也应当多分。

老二表示,陈某说的2层是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的,应属于父母的财产。如果不是父母的财产,陈某凭什么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5人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针对上述情况,专业拆迁纠纷律师为从职业角度分析解答此种情况下的拆迁利益应当如何分配。

陈某能否主张其翻建、新建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要看其对翻建、扩建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在世时,陈某出资对二老的原有的房屋进行翻建,如果陈某和二老对翻建后房屋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享有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陈某出资翻建后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翻建后的4层仍属于陈老先生和马太婆所有。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去世后,陈某等人出资新建的4层房,虽然是在陈老先生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但陈老先生和马太婆已经去世,无法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陈某等人建房至拆迁前,老四以及其他几个妹妹也从未对建房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陈某建房行为,因此,陈某等人出资新建的4层房应属于陈某4人所有。

拆迁利益如何分配,要具体看每块拆迁利益是如何取得的,结合取得的因素进行分配。

而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老先生名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原有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应属于二老财产的转化,应作为二老的遗产子女共同继承。

责任编辑: quyua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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